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渝人社發(fā)〔2009〕228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
根據《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勞社辦發(fā)〔2004〕162號)要求,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需要,現就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項目和限額標準
《重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渝勞社辦發(fā)〔2004〕162號)實施幾年來,在滿足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和規(guī)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輔助器具種類、功能和部分輔助器具的價格發(fā)生了一定變化,工傷職工對提高輔助器具標準的要求比較強烈。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的種類和費用限額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情況見《重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支付限額目錄》(附件1)。
《重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支付限額目錄》規(guī)定的限額,包括為工傷職工配置達到“項目內涵”規(guī)定的所有功能的輔助器具、假肢訓練費、使用年限內的維修費等費用,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不得再額外收取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任何費用。如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要求配置超過“項目內涵”的輔助器具,其所發(fā)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重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支付限額目錄》中矯形器部分(第36和37項除外),由主治醫(yī)師提出建議,科主任簽署意見,經醫(yī)院工傷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后配置,醫(yī)院從批準配置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它項目按輔助器具配置申請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假牙等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不能配置的項目可在定點醫(yī)療機構配置。
二、切實加強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
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是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勞動保障行政、經辦和鑒定部門要在滿腔熱情做好服務的同時,加強管理,杜絕騙取、套取輔助器具配置費用行為的發(fā)生。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與輔助器具定點配置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協(xié)議,輔助器具定點配置機構申報費用結算時要填報《重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制做單》(見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實施前發(fā)生的工傷,本通知實施后尚未完成輔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輔助器具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換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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